2.
750地號土地為相鄰之地號,均為農地、雜樹林,798地號土地為空地及雜樹林。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共有人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5.
750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5年8月17日)之第一種工業區,798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民國105年8月17日)之道路用地,屬公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撥用、市地重劃或其他相關獎勵方式。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惟此僅供應買人參考,應買人於投標前仍須自行查明土地使用分區有無變更,且拍定後不得以此向法院爭執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六、拍賣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6.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