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丙標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2年12月20日現場指界時,1053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410077號東北方約32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
3.
1053地號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4.
得標: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5.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6.
優先承買權:甲、乙、丙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