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陳稱,新莊區青山段
2.
359地號之土地係位於新北市新莊區中正路746巷15之2號建物向上走約150公尺處左右之雜木林,連成一片,其中518地號上有一綠色塑膠大型地上物,無門牌及水電,債務人在場稱該地上物係作為倉庫使用。拍定後僅得依目前土地之現況點交。
4.
358地號之土地都市計畫案與使用分區為:林口特定區計畫之保護區。
5.
359地號則屬「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之『納骨塔專用區』,此部分仍請應買人注意殯葬管理條例設置殯葬設施之相關限制與規定。
7.
本件拍賣標的中,516地號為需役不動產,債務人於青山段
9.
513地號為供役不動產,依民法第853條規定,該不動產役權須與需役不動產隨同移轉,不得分離讓與,是516地號與債務人設定之
10.
513地號之不動產役權合併拍賣,併同移轉。惟本件僅拍賣債務人於
12.
513地號,亦即前開兩筆土地並非本件拍賣之範圍,請應買人注意,以免混淆;另需役不動產與供役不動產間之相關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期間、方式、應負擔或享有之權利義務、使用限制、金錢或非金錢對價關係等等),應由應買人自行查明清楚後參與投標,拍定後不得以此爭執請求撤銷拍定。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13.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法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14.
本件刊登於網站或公所或本公司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電子公告欄發佈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網站及電子公告欄之公告內容為準。
15.
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徵收在案。
16.
本案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本件為甲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