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上有景觀作物(龍柏、扁柏 等)及經濟作物(香蕉、竹子等);債權人代理人稱地上作物係債務人種 植,請求一併估價拍賣。
3.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不規則,地勢平坦,東側臨4米巷道,區域 範圍500公尺內有高壓電塔,但影響甚微。
4.
拍賣土地於查封時由債務人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拍定後點交。
5.
拍賣土地上景觀作物及經濟作物之價值,本院已列入土地價格中,就實際 數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數量如有增減,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請求增減價金。
6.
拍賣土地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附 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六、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7.
本件分甲、乙兩標分別拍賣,如其中一標拍賣所得金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及執行費用時,他標縱達底價,亦不拍定。債務人得指定其應拍定不動產 之部分,如未予指定,則由本院逕行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