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標的於民國113年3月15日查封時,據債務人在場稱房屋現由其及配偶居住使用,房屋並無 汽、機車位,管理費每月新台幣(下同)1,500元,機車位向管委會月租費200元,房屋無漏水情 形,又665-12地號土地經地政指界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前金區河南二路106號建物坐落其上;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繳清 事宜。trial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