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金拍 113竹金職方55

新竹縣關西鎮大同里7鄰46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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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6/26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7/10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平房
總底價:
61.5
保證金:
12.3
總坪數:
15.1
坪單價:
4.1萬/坪
持分地坪:
50.2 坪
公告建坪:
15.1 坪
總現值:
109.5 萬
拍後增值:
52.5 萬
使用分區/類別:
一般農業區 丙種建築用地
主建坪:
15.1 坪
其他內容:
加強磚造/1層
唐宸
唐宸
法拍專員
經紀業:永春法拍
地 址:新竹市中山路312巷13號

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新竹縣 關西鎮 大同壹段 764地號,面積 995.9 m2,持分 1/6,57 萬
(一般農業區 丙種建築用地)
建物 (1)
1.
新竹縣關西鎮大同里7鄰46號,建號 暫編120,持分 16667/100000,4.5 萬
1樓:300.48 合計:300.48 (住家用、磚造、1層。)
拍賣紀錄 (2)
1拍,2024/5/29,總底價 96萬,保證金 19.2萬,坪單價 6.3萬/坪,流標
2拍,2024/6/19,總底價 76.8萬,保證金 15.4萬,坪單價 5.1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1)
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稱,拍賣之建物為三合院,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懸掛之門牌為關西鎮茅子埔46號。另有兩棟無門牌,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磚造建物占用拍賣之土地(此二磚造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此二棟磚造建物係與本件拍賣之建物共用茅子埔46號門牌。又據前案查封筆錄及法院囑託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訪查結果,此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於前案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弟陳○○曾在場表示,拍賣之建物因地震有輕微受損。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0年度司執字第46575號)第二次拍賣底價。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4.
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基地所有權人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法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6.
拍賣之建物部分占用鄰地(同段
7.
876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法院權責無關。
8.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土地增值 (1)
1.
新竹縣 關西鎮 大同壹段 764地號
995.9 m2 × (1/6) × 6,600 元 - 57 萬元
= 52.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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