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稱,拍賣之建物為三合院,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所懸掛之門牌為關西鎮茅子埔46號。另有兩棟無門牌,未辦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磚造建物占用拍賣之土地(此二磚造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此二棟磚造建物係與本件拍賣之建物共用茅子埔46號門牌。又據前案查封筆錄及法院囑託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埔分局訪查結果,此建物係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於前案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之弟陳○○曾在場表示,拍賣之建物因地震有輕微受損。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0年度司執字第46575號)第二次拍賣底價。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土地建物一併承買,拍定人不得拒絕。六、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就建物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
4.
建物如因地上權、典權或租賃關係而使用基地,於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時,基地所有權人對建物有優先承買權。
5.
拍賣之建物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該建物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法院權責無關;而本件係以建物現況拍賣,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另該建物如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
7.
876地號)土地,占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若遭鄰地所有權人請求拆屋還地,與法院權責無關。
8.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