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現場有債務人之員工吳○芬在場稱,目前標的由雇主提供做為員工宿舍使用,現由其與其母居住,並稱房屋一樓廚房後面有些微漏水及壁癌;據警員現況調查表所載,本件拍賣標的由第三人使用,與債務人屬房東房客關係,占有權源為租賃權,租約存續期間自105年1月起至115年1月止,在場人吳○芬稱建物無因火災受損或曾有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有契約但無法提出。惟標的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第三人之租賃關係業經雲林地方法院以命令終止,如無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經駁回確定,則拍定後點交,如該命令或聲明異議駁回裁定業經撤銷或廢棄確定,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2.
本案拍賣建物,尚無顯著資料顯示拍賣建物有發生非自然死亡事故、輻射污染、海砂屋、地震受創或火災受損等情事,應買人如有其他欲明瞭之情事,應自行查證,審慎投標,以免受損。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3.
145─2建號建物係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風險,且面積以實測為準,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