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320─316地號土地為部分雜木,部分竹林,臨路,地勢陡峭,高低落差大。據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占有使用,僅就債務人土地持分執行。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320─316地號土地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3.
拍賣之土地係拍賣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本件拍賣土地為林地,無三七五租約,除依土地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移轉、設定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承買人之資格並無限制。惟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之規定、除經縣市(市)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會同內政部核准外,不得供林業用途以外使用。
5.
本件分3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如有兩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
7.
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柒萬壹仟元,以先行具狀應買者得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