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金拍 113南金職亥188甲

臺南市大內區頭社段509-2地號

3拍 不點交 待拍
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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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6/25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7/10 週三 上午 10:3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192
保證金:
38.4
總坪數:
351.6
坪單價:
0.5萬/坪
持分地坪:
351.6 坪
總現值:
37.2 萬
拍後增值:
-154.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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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1)
1.
臺南市 大內區 頭社段 509-2地號,面積 6,974 m2,持分 1/6,192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拍賣紀錄 (2)
1拍,2024/5/29,總底價 300萬,保證金 60萬,坪單價 0.9萬/坪,流標
2拍,2024/6/19,總底價 240萬,保證金 48萬,坪單價 0.7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0)
1.
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系爭土地為雜木林,有臨泥土之產業道路,須經由他人土地通行,又本件僅就土地部分執行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公司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3.
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六、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
4.
拍賣土地之占用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5.
據臺南市大內區公所函稱:拍賣之土地現查無三七五租約。
6.
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33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
土地增值 (1)
1.
臺南市 大內區 頭社段 509-2地號
6,974 m2 × (1/6) × 320 元 - 192 萬元
= -154.8萬元
鄰近待拍
2024/7/9
3拍 不點交
18.7 坪 / 169.6 萬
2024/7/10
3拍 不點交
50.7 坪 / 41.6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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