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有三合院及鐵皮建物 坐落,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 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4.
119建號建物坐落,惟建物不在拍賣範圍內,應買人應自行留意查證。 六、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併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證明文件。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