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系爭編號1土地部分為空地,部分土地上有數間未 保存登記之平房建物坐落,另編號2土地為道路,建物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 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編號1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主張優先承買,應連同全部土地一併買受。又編號2土地為逼號1土地進出之道路,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六、編號1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 定,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連同全部土地一併承買及併 同提出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