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1月19日查封時,標的建物2樓部分、陽台與鄰棟建物trial路 12之1號)有相通之情形,並用鐵皮包覆外觀,其餘
4.
2樓均與鄰棟建物有相trial通。 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屬都市計畫外,編定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建物為透天式鐵造二 層樓,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又 本件土地共有人與建物共有人均相同,如共有人欲行使優先承購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本 件土地及trial買,不得選擇其中部分買受。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 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 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trial分割共有 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trial(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5.
本件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建農舍,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trial標人注意。
7.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8.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 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十trial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包含是否為海砂屋、輻射屋、凶宅、危樓...等),不得於 拍定後主張。
9.
trial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第3次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