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之206地號土地上有種植短期經濟作物(甘蔗)。據113年農民耕作措施 申報單所載,前開農作物為第三人林O昌所種植,惟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 不明,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2.
206地號土地為重劃區內之耕地,出租耕地之承租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之規定定之。 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抽籤決定之,優先承買 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院代為抽籤;又若應 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 無優先承買權。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