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2筆地號土地為供大眾使用之 道路用地,且面積有公差。依鑑價報告所載,現況主要為公眾通行道路使 用。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及使 用現況,本件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 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行使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一併買受。六、依地政來函,本件4-2地號土地地籍圖上計算面積為737平方公尺,圖簿面 積不符超出容許誤差,有關實際面積應以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不得 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