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1342地號土地部分為雜樹林、部分為稻田、部分有墳墓占用;第1347地號土 地部分竹林、雜樹林、部分道路;第1356地號土地部分竹林、雜樹林、部分道 路、部分空地,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地上物非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 法律關係,拍定後自行協商解決,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就該共有人擁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數筆 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應有 部分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應有部分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