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依本院112年11月2日查封筆錄之指界情形,本標拍賣土地為山溝、雜樹 林,往下延伸至門牌號碼頭角53號房屋前方之空地,其上有一鐵皮建物佔 用,惟據門牌號碼頭角53號屋主稱前開建物無人使用且不清楚為何人所搭 建。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包含土地上之定著物等,且定著物之占有 使用權源不明,其占有使用關係及拍定後之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 人自行處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佔用,且為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 點交。
2.
復區工字第35974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本標 土地為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民國87年8月25日)停車場用地及住宅區
3.
,其公共設施用地欄記載「本計畫地區之商業區、住宅區、旅館區及 其他都市發展用地,應依都市計劃山坡地開發審議規範之規定擬定細部計 畫及規劃建設污水、垃圾等環保設施,並俟細部計畫完成法定程序後始得 發照建築。『遊2』及『住
4.
』部....詳請參閱該都市計劃書」,供投標 人參考,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 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8.
本標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 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後之登記為準,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