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 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
2.
民國113年3月4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9之 1地號位於幸福路753巷10弄4號右側,其上部分種植果樹,其餘雜草雜木叢 生,無建物」。59之1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 (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 人自行查明注意。
3.
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稱:「59之1地號為81使字第1381號(79建字第 1104號建造執照)卷內圖說所載為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等語,請 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 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