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債權人即共有人游玫燕稱,本件拍賣標的現無人居住使用,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之情 事,屋內所遺留之家具、家電為渠等已故之母親所遺留,應為全體共有人所有,故不在本 件拍賣範圍,附此敘明,汽車停車位為輪流一年抽一次。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種住宅區。
3.
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 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3年1月16日北市消調字第 1133003616號函覆,自103年迄今無受理旨揭地址火災及救護案件紀錄;經查行政院原子能 委員會網站所公告,所有已發現的放射性污染建築物(通稱輻射屋)均為民國71年至73年建 造之建物,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在71年11月至75年1月間,本件建築物完成日期為82年1月 18日非屬前揭公告區間。;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二分局113年1月29日北市警中正二 分刑字第1133006613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 月19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36085054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 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 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4.
拍賣之3696建號建物因未辦trial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 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3年1月9日北市都建查字第 1136008342號函,建號建物為水平增建違章建築屬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請應買人 注意。
5.
本件係拍賣共有物全部持分,拍定後除共同使用部分3236建號之持分查無明確之分管契 約,及3696建號建物有拆除之風險,故不點交外,其餘之3229建號建物依現況點交;共有 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二人以上 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民法第824條第7項、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