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之四筆土地相鄰,均種植水稻,僅 外圍有田埂與其他土地區分,四筆土地間無田埂作為界線;債權人具狀陳 稱查封土地現由共有人之一將土地給第三人王O練管理使用中,該人是否 有代何一債務人管理或有無租賃關係存在,不得而知;經本院以公務電話詢問王O練,其稱:伊只是幫執行標的之鄰地整地代耕,當時因執行標的 荒廢長滿雜草,易有老鼠出沒,故而主動將執行標的整理種植。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四筆土地相連,整體地形為長方形,地勢平 坦,西南側臨約20米寬之華陽路,東北側臨約4米寬之華陽路1046巷36弄。
3.
拍賣土地於查封時由第三人無權占有使用,第三人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 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土地為農地重劃區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其優先承 買權之順序為:一出租耕地之承租人;二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三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
5.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 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 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且第四項所列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承買權優先於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拍賣土地均為耕地,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 之農業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欲承買,須於標單內檢 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