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112年8月28日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140地號土地為L型條狀土地,144地號土地為既成道路,150地號土地上為雜草空地。本院復於民國112年12月7日再執行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40地號土地為里林東路鐵路南巷1號建物旁之L型道路,144地號土地位於鐵路南巷2號與22號間巷道,150地號土地上為雜草空地。另據債權人於112年12月7日具狀陳報,150地號土地現為空地,上有雜草,無人占有使用,144地號土地現為巷子,140地號土地為L型土地,無人占有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各該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須就共有之標的一併購買。如共有人僅能就本件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執行法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5.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6.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7.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