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件拍賣標的土地於現況調查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1931地號土地為雜林地、 1935地號土地上有種植綠竹筍,而依債權人查報稱前開作物係由債務人之家屬 管理,惟實際詳情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另依空照圖、估價報告所載本 件拍賣標的土地無對外連接道路。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1931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其應買資格與使用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該條例後始投標應買(若須提出經 主管機關許可承受之證明文件者,該證明文件應與投標書一併封存投入標 匭,否則投標無效)。
3.
本件拍賣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應以 重測結果為準。如重測結果致土地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與拍賣公告有 所不符時,拍定後任何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