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種植作物,1038地號有水井(未經鑑界無 從確定是否坐落拍賣土地上,且抽水設備不在拍賣範圍);據債權人查報,拍 賣之土地由債務人及家屬自行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應買人仍應自行 查明,如其所述屬實,拍定後得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點交之情事,本院得 不點交。
2.
優先承買權: 拍賣之土地為重劃區內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 時,其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如下:〈1〉出租耕地之承租人。〈2〉共有土地現耕 之他共有人。〈3〉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但僅能對直接相毗鄰之標的主張 優先承買。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定期抽籤決定之,但得標人 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則其餘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 權;但得標人為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人時,則其餘直接毗連耕地之現耕所 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3.
他項權利: 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六、其他事項:
4.
、拍賣標的為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 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5.
、拍賣之土地如有欠繳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工程受益費等費用,拍定 人應繳清後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惟應買人或承受人仍應自行查 明,實際欠繳數額應以主管機關之資料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