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之土地現況497地號部分為空地,部分道路。
2.
500 地號部分有建物坐落,部分空地。602地號未臨路無法進入,依航照圖顯示其上 有建物坐落;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查無共 有人間有分管約定或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建物未併附拍賣,拍定後 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 後均不點交。
4.
、基地出賣時: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 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 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 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