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院於113年4月17日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土地上除有 一無門牌之二層樓建物與雞舍外,其餘為水稻田,嗣後債權人具狀陳報,其上 建物為共有人所有並使用,土地上除稻田還有部分雜樹。本件僅係拍賣土地, 地上物非拍賣範圍。本院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及 債權人陳報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建物占用面積或有無其他拍賣 公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 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測、 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號、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定。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 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六、土地上之作物所有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則 就承租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4.
本標的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應買應於投標時 出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之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