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580地號土地為宮廟前鐵皮涼棚,目前供停車使用;1040地號土地目前為雜木林及墓地使用,部份為溝渠。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現實占有,前開土地為共有人使用及占用,無從查明墳墓何人使用,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508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鄉村區交通用地;1040地號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3.
1040地號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承購耕地者,應當場提出主管機關許可證明,許可證明文件應一併附於投標書,未一併檢附者投標無效。
4.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六、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5.
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依各共有人應有部分比例定承買範圍。共有人如欲行使優先承買權,應就其共有之全部拍賣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