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據本院民國112年10月25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代理人在場稱本件拍賣標的之門牌號 碼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四段594號及596號一樓至十樓建物使用情形如下:?一樓均為賀立安診所使用。?二樓及四樓現閒置未使用,僅置放雜物。?三樓為賀立安診所之 翔壑學堂及翔媄健身俱樂部使用。?
2.
六樓均為仁禾診所使用。?七至九樓均為賀立安長期 照護中心。?十樓均為祥寶公司使用。2.經執行人員現場檢視本件拍賣標的門牌號碼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四段594號及596號建物之2至 10樓每層均已打通;鑑定報告亦載有建號兩戶均打通,且就公設地下室空間部分地面潮濕積 水。上開情事,請應買人自行注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向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 價金。另經債務人陳報本件拍賣標的之租賃契約,拍賣標的均於查封前已出租予第三人智○醫 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占有使用(期間自民國110年5月3日至125年5月2日止),並約定得轉租。3.本件拍賣標的均於查封前經第三人合法占有,則拍定後不點交,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看建物狀 況及使用情況,又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或日後遭拆除等事,請求撤銷拍定或增減 價金,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本件拍賣標的,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 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 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 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並洽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向 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六、依鑑價報告記載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惟土地之實際土地使用 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含是否有徵收或協議價購等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洽主管機關 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
5.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 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 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經重測,則以重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