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11日查封時,由債權人代理人導往現場,經羅東地政事務所人 員到場協助指界,土地位於東岳第二公墓旁,大部分為雜樹林,小部分為道路用地。本 件僅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4.
本標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 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 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5.
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6.
本標之土地無三七五租約之約定,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