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本件拍賣之暫編536建號建物坐落於本件拍賣之30地號土地上,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共有人居住 使用。本件拍賣之638地號土地部分係鐵皮工寮(未懸掛門牌)一間坐落、部分由第三人於其 上種植檳榔。本件拍賣之642地號土地現由第三人於其上種植檳榔。除本件拍賣之暫編536建號 建物外,其餘地上物及地上作物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2.本件均僅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且查無債務人占有使用之情事,故拍定後均不點交。
6.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30地號土地係商業區。638地號及642地號土地均係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應買人注意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及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若應買人 係私法人,須提出耕地取得許可始得投標或承受,否則應買無效。
7.
本件拍賣之暫編536建號建物,部分占用同段1050地號土地,1樓、2樓、3樓占用面積均分別 係9.32平方公尺。又本件拍賣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 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 求權。六、本件均係拍賣土地及建物之應有部分,故本件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如 下:
9.
30地號、638地號、642地號土地之共有人。 若其中之優先承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承買權人無優先承買權。若主張 優先承買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全部(即暫編536建號建物及30地號、638地號、642地號土地) 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否則應 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