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之不動產113年3月14日查封(履勘)時,會同地政人員指界,所指1387-6 地號土地上有建物(門牌號碼港嘴二路63號)、1387-13地號土地為空地;惟實 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2.
本件分2標拍賣,為各標內之標的物則合併拍賣(分別標價,合併計算)。本件依各標順序開標,如拍賣價金足以清償本件債權人之債權總額、土地 增值稅及執行費用時,其餘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予拍定,如有 拍定,本院仍得於計算分配確定後撤銷拍定。債務人得事先或於開標前到 場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
3.
本件土地拍賣應有部分,因無法查明債務人確切使用範圍,拍定後不點 交。六、拍賣之土地上有所有權人不明之建物(數間),不在拍賣之範圍,占用土 地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且建物占用土地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 理,請投標人注意。
4.
據鑑價報告,土地使用分區1387-13地號為道路用地、餘為住宅區;惟實際 使用分區情形及有無變更,請投標人於投標前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得 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定。
5.
本件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或基地所有權人,如有租地建屋關係, 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者,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承買 權並優先於共有人。
6.
本件拍賣標的物如有分割訴訟者,請即向執行法院陳報,拍賣之應有部分 於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之情形, 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7.
標的為合併拍賣者,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時,須就其得優先承買 之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買權,且有優先承買權 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依拍賣條件連同無優先承買權之標的一併行使承 買權,不得僅就拍賣標的之部分行使優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 的,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買受,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 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又如 就優先承買權之存否有爭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8.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凶宅、漏水、地震受創、墳墓、窪 地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