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08年7月31日假扣押查封時,704地號土地為私設道路,702地號土地上為 雜草及雜樹,現場通行之道路被鐵門圍住,無法前往,假扣押債權人具狀查報 標的出入通道被大觀園庭園咖啡(門牌號碼為大樹區三和路133之1號)以鐵門圍 住,無其他通道可供前往,依空照圖所示,704地號土地為私設道路,702地號 土地為雜樹林。本院復於民國113年2月16日再執行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702地號土地上為雜草、空地,704地號土地為島嶼咖啡內的私設道路。另 據債權人於113年2月21日具狀陳報,執行標的現為雜草及空地且由債務人使用 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本件704地號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 餘部分。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 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另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 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 (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 (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六、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如係屬第33條之私法 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 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 應自行負責。
4.
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5.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