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地政人員指界及估價報告書記載,本件拍賣土地相連,呈不規則形,地勢平坦,無臨路,出入須經第三人土地,
8.
660地號土地上有未在本次 拍賣範圍內之建物(門牌:臺中市烏日區學田路健行巷121弄35號),661 地號土地為上開建物門口用地,茲因本件拍賣土地均係應有部分,查無債 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建物權利歸屬及占有使用情形均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六、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 始有優先承買權。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 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 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