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1月24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862 地號位於圓通路289號至291巷4號前之道路;863地號位於291巷2號旁,其 上有搭建鐵皮屋頂,做為停車場使用;866地號位於291巷4號旁之三角形空 地」。862地號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
2.
866地號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惟 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 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所有人及其占用土地權源不明,拍定後該占 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5.
866地號係屬78中使字第1285號(69 中建字第3530號建造執照)使用執照卷內配置圖說載示之保留地,非屬建 築基地範圍」等語,請應買人注意!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7.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 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 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