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3年4月24日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界稱現為雜樹林、無路可達。
3.
本件土地均係坐落於高雄市桃源區之土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 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為限。承買人承買上揭土地應提出原住民 身分之證明。六、本件標的均未臨路,須由鄰地出入,將來如有通行權之爭議,請依實體判 決為準,請投標人注意。
4.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5.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均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