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土地使用分區為大園都市計畫(民國65年1月5日)人行步道用地,屬公 共設施用地,土地取得方式為徵收,需地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工務局,請應 買人參考,如有相關使用限制,請逕向主管機關洽詢。又都市計畫如有變 更,仍以主管機關最新公告為準,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六、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 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 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 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或使 用情形之不同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