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本件拍賣土地部分係本件拍賣建物及增建部分坐落、部分係共有人所有建物及車庫坐落。地上 物除本件拍賣建物及增建部分外,其餘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內。2.本件拍賣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現場雖懸掛號碼復興路455-1號之門牌,惟債務人表 示實際門牌號碼應係復興路455號。又本件拍賣建物之騎樓與鄰棟建物之騎樓相通。3.本件拍賣,拍定後除本件拍賣建物及增建部分點交外,其餘部分不點交。
3.
本件拍賣建物之增建部分即暫編469建號建物,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 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得標人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不得主 張瑕疵擔保請求權。又第一至三層占用鄰地即同段430地號土地面積分別係0.43平方公尺。
4.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 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者,須就本件拍賣標的全部合併承買。又若多人公同共有 應有部分,則公同共有人全體應共同應買或優先承買,否則應買或優先承買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