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其中1212─4地號土地現為道路供公眾通行使用;其中1212─3地號土地,有本標別拍賣之73建號暨其增建73─1棟次建物占用;其中73建號暨其增建73─1棟次建物為荒廢之建物,屋況極差,經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查訪,該建物為空屋,拍定後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均不點交。
2.
拍賣之73建號建物,其中增建部分73─1棟次之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坐落於本標別拍賣同段1212─2地號土地上,部分跨建鄰地即同段1212─2地號土地上,前開建物與土地間占用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且於拍定後增建部分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注意。
4.
1212─4地號土地未臨路,出入須經鄰地,請應買人注意。
5.
本標別拍賣之1212─3地號土地查有申請使用執照之紀錄,處分上是否受相關法規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6.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設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7.
本標別拍賣之4宗不動產之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倘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由法院定期通知到院協調,協調不成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本標別拍賣之4宗不動產之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購不動產時,考量73建號暨其增建73─1棟次之建物及其坐落基地1212─3地號土地合一使用關係,且須經由1212─4地號土地通往鄰地再由鄰地出入,故
8.
1212─3地號、73建號暨其增建73─1棟次之建物之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須就本標別全部不動產一併行使優先承買權;惟
9.
1212─4地號土地共有人,僅得就自己共有之不動產行使優先承買權,不得僅以其中一筆不動產之共有人身分即主張就同一標別全部不動產均有優先承買權,又部分不動產經優先承買後,應買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別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倘有通行權相關爭議,請拍定人於拍定後自行處理。
10.
本件拍賣標的73建號暨其增建73─1棟次之建物,倘基地所有權人(即出租人)主張優先購買之權(租地建屋),應提出資料供本處審核。若有優先購買權爭議,係屬實體爭議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無因天災影響,而改變土地之地形、地貌、面積或建物之坐落與結構等事項,請應買人先自行查明。又本件所拍賣之不動產於執行查封時未經鑑界,拍定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12.
本標別拍賣之不動產有書狀費未繳納,拍定後由拍定人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