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拍賣土地據管理員稱自九二一地震土地上之建物倒塌後,系爭土地即作為停車場使用,應買人請自行查證。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不動產使用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另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人人自行查證並注意。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法院果股陳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承受人即優先承買權人注意。
4.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5.
依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13年2月1日中市都建字第1130022268號函,系爭土地領有81中工建建字第1787號建築執照套繪在案,應買人請自行查明土地使用上之限制,拍定後不得主張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