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債權人代理人稱,679地號土地上有第三人建物坐落。第三人建物非在拍賣之列,第三人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是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土地編定使用種類:679地號為都市計畫內商業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
4.
土地共有人就共有土地得依本拍賣條件行使優先承買權。
5.
地上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若查明屬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2條規定之情形,則地上權人、典權人、承租人有優先承買之權。
6.
本件分3標分別拍賣,如其中1標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法院逕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