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及前案鑑價報告所載,編號1土地上有建物,編號2土地上有建物,及另一未見門牌之建物,編號3土地上有一未見門牌之建物,部分為私設巷道,編號
2.
5土地上有一未見門牌之建物,部分為空地,又本件僅就土地部分執行上開地上物、建物等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不在拍賣範圍內且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協議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公司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4.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不動產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不動產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債務人除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
5.
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位於馬稠後農地重劃區內,無積欠土地重劃工程費及差額地價。
6.
依地政登記謄本所載,拍賣標的尚欠繳書狀費,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7.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應買人於投標前應先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瑕疵,審慎投標。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0.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