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為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113年3月21日現場指界時,313地號土地位於路燈編號1102529之東南方約400公尺處,雜草林木叢生,目視所及無任何建物及地上物。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5.
優先承買權: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