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時,據社區管理員稱:編號1建物為社區會館,供社區住戶開會等用途。編號2建物目 前為債務人之兄蘇詠捷及其家人居住使用,債務人偶而也會回來住。另據本院112年司執字第 89284號民國112年12月8日指界時,據地政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編號1建物基地坐落;編號2土地 為道路及花圃;編號3土地為編號2建物坐落;編號4土地為公設道路用地。另據債務人在場稱: 編號2建物為其與家人居住使用,無出租。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編號3土地及編號2建物點 交、餘不點交。
3.
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其基地及建物應有部分之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賣。
4.
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拍定後不 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5.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有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 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