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法院 113迅7028

臺南市東山區前大埔段59-1地號

2拍 不點交 待拍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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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4/6/27 更新
拍賣日期:
2024/7/16 週二 上午 09:00
案件種類:
土地
總底價:
32
保證金:
6.4
總坪數:
138.9
坪單價:
0.2萬/坪
持分地坪:
138.9 坪
總現值:
9.2 萬
拍後增值:
-22.8 萬
使用分區/類別: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王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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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細法拍資料


土地 (3)
1.
臺南市 東山區 前大埔段 59-1地號,面積 999 m2,持分 1/12,4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2.
臺南市 東山區 前大埔段 60-1地號,面積 3,637 m2,持分 3/54,8 萬
(山坡地保育區 農牧用地)
3.
臺南市 東山區 前大埔段 61-1地號,面積 2,085 m2,持分 1/12,20 萬
(山坡地保育區 林業用地)
拍賣紀錄 (1)
1拍,2024/6/25,總底價 40萬,保證金 8萬,坪單價 0.3萬/坪,流標
法院筆錄 (11)
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雜木、水溝、道路,編號2土地為雜 木、果樹、建物,編號3土地為建物、道路。據鑑價報告記載:編號
2.
2土地現 況為山坡林地,編號1土地少部分沒入溪流;編號3土地現況有多筆建物坐落;系爭土地地形起伏,地勢起伏、陡峻。惟實際使用情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本件係拍賣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地上 建物、果樹等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均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他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他共有人就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 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其餘部分。
4.
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有優先承買權。惟日後若就 地上建物所有權人是否符合土地法第104條乙事孳生爭執,仍以本院民事庭 之確定判決認定結果為準,請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及應買人務必注意。六、拍賣之編號
5.
2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 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 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 者,不在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 者,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 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6.
投標人或承受人是否符合農業發展條例之相關規定,請自行注意,如因資 格不符或法令規定等相關情事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由拍定人或承 受人自行負責,與法院權責無涉。
7.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 特別注意。
8.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9.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 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10.
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 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土地增值 (3)
1.
臺南市 東山區 前大埔段 59-1地號
999 m2 × (1/12) × 200 元 - 4 萬元
= -2.3萬元
2.
臺南市 東山區 前大埔段 60-1地號
3,637 m2 × (3/54) × 200 元 - 8 萬元
= -4萬元
3.
臺南市 東山區 前大埔段 61-1地號
2,085 m2 × (1/12) × 200 元 - 20 萬元
= -16.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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