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286建號、1852建號建物現為第三人吳○君占用,425地號係前開建物之基地,拍定後均不點 交。二民國112年10月24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吳○君在稱建物由其向李慎儀簽約租賃使用,已住了 40幾年,現未簽訂租賃契約,但仍有支付租金。經檢視建物1樓有增建,房間內有油漆剝落 (壁癌),
3.
2樓通往頂樓平台之樓梯牆面有壁癌。112年12月13日現場測量1樓增建,第三人 吳○君表示民國60幾年入住時就已有增建,經檢視增建範圍有三部分,一部分做為房間使用, 一部分做為廚房、洗衣服空間使用,該二部分與主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第三部分為 休憩空間使用,與主建物內部相通,有獨立出入口,主建物須經由該休憩空間之出入口始能進 出。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三1852建號建物係未登記建物,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 符,請求增減價金。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13年1月25日函覆稱:1852建號建物經調閱83年 航空照片圖似有顯影,另現場勘查現況材質非屬新穎且無興工情事,就現況先予以拍照列管辦 理等語。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7.
本件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執行事件,債權人及債務人(即各共有人)均得參加應買;且拍定後,除拍定人為共有人外,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願 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