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於本院113年1月4日查封期日,地政人員稱409地號土地上有世豐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警衛室及 組合屋占用;454地號土地上有組合屋占用,部分為道路;441地號土地上有組合屋、停車場 及鐵皮發電機房占用;400地號土地上有鐵皮廠房、火藥庫、貨櫃屋及部分空地。在場人世豐 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世豐公司)人員稱,世豐公司承租執行標的土地,其上組合屋及貨櫃 屋兩具均為渠公司所有。世豐公司於113年1月18日具狀稱其係向債務人承租拍賣標的土地,租期自110年1月1日至113年6月13日,租金每年新臺幣9萬元。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 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3.
上開不動產四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6.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 始得應買或承受。
7.
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六、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