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土地其上雜草、雜木叢生,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 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4.
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依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拍 定人須具原住民身分,故應買人於投標時應提出身分證明文件,並與投標 書一併投入標匭,始准應買,否則投標無效,本院得依法撤銷其拍定,請 應買人注意。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進行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 標順序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土地增 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 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開 標之順序。
5.
本件拍賣土地之現況僅依地政機關指界之大致範圍為記載,實際範圍及使 用情形,仍以地政機關鑑界之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又土地如經地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