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地政指界稱:拍賣土地均為道路,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
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本件第一拍價格引用前案111司執字第69167號鑑價報告及第3次拍賣底價為參考。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 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