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查封筆錄記載: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土地上為系爭房屋,部分為雜草,經檢視查封建物有 增建(暫編42-3建號);債務人在場陳稱建物係由債務人自行占有使用,無出租或出借他 人。
2.
據鑑價報告記載:勘估標的地形近似長方形,東南側臨約6米寬,室內維護現況普通。
3.
拍賣不動產於查封時由債務人自行占有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事,拍定後點交。
4.
拍賣之42-3建號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此部分由買受人自理。另該建築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 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5.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特定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 六、抵押權拍定後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