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債務人陳稱係自行使用,家屬同住,無出租,拍定後點交;惟拍定後若有權利人依法主張權利, 並經調查確認係權利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仍不點交(司法院94年第4期民事業務研究會-強制 執行專題第19則、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法律座談會民事執行類提案第4號結論意旨參 照),請應買人注意。
3.
土地使用分區均係變更屏東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第二階段)(107.07.
4.
「住一」第一種住宅區。 六、本件拍賣標的368建號建物,其中部分建物係增建,拍定後就該增建部分,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 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