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上有門牌鹽埔鄉四維路49號建物坐落(經本院83年民執丑字第8001 號案件查封,債權人:屏東縣稅捐稽徵處,債務人:潘來長,非本件拍賣標的), 建物所有人及使用情形不明,係拍賣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則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注意。
4.
本件拍定後須調查有無優先權人行使優先權,待無人行使優先權後始通知拍定人繳交尾款,此項調查優先權人之程序恐需時甚久,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