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單獨占有使用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 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劉厝段1350地號有磚造 瓦頂平房、鐵皮屋平房及加強磚造三層樓房建物多間,劉厝段1352地號為 一袋地,其上蓋滿磚造鐵皮廠房,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 交。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 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 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 承買。
7.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9.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 無主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 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